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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翁战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61号罪犯翁战,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2003)柳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509.2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2003)桂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10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翁战曾于2008年1月、2010年6月、2012年8月、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翁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翁战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2.72分。该犯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