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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志勇与金益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勇,金益萍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047号之一原告:余志勇,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金益萍,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原告余志勇与被告金益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余志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志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志勇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