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尚洁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洁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洁生,曾用名曹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2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洁生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洁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尚洁生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低保楼的事实,以为被害人刘某办低保房为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39,0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2016年春天,被告人尚洁生虚构自己有能力办学区的事实,以为被害人李某亲属家小孩办上学为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33,000.00元,后经被害人李某多次催要返还24,000.00元。案发后9,000.00元赃款全部返还。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尚洁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8,000.00元,数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洁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尚洁生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低保楼和给孩子办工作的事实,以为被害人刘某办低保房和给其孩子办工作为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39,0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2016年春天,被告人尚洁生虚构自己有能力办学区的事实,以为被害人李某亲属家小孩办上学为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33,000.00元,后经被害人李某多次催要返还24,000.00元。案发后9,000.00元赃款全部返还。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尚洁生于1975年9月26日出生。2、谅解书和收条,证实被告人尚洁生已经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刘某和李某,并得到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尚洁生和被害人刘某的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尚洁生收钱后一直骗被害人,假称找别人办事,一直推脱不还钱。二、证人证言1、证人尚某1的证言:尚洁生是我儿子,他有个小名叫曹某某,尚洁生现在没有职业,一直在家呆着了。尚洁生没病的时候开过几天小饭桌,后来病了就不干了。2013年左右,尚洁生因有病之后政府就给他办理了一个低保。2016年春天的时候,我和我妻子想给我儿子尚洁生办个低保楼,他一身毛病也没有房子,我就向灯塔社区主任咨询这个事,后来社区的工作人员说尚洁生符合标准,可以办低保楼。我就拿着尚洁生的身份证和低保折找到社区主任办的手续,我还在产权交10,000.00元的押金,交完钱后就一直等着分楼、看房。到了2016年7月末,社区通知我去开发区一个大厅分房办公室去看房,看房时听说还需要交钱,我找灯塔社区的工作人员我没钱,这个房子我不要了,然后我就在社区做的放弃购买低保楼的手续并签名了。尚洁生应该知道我给他办这个低保楼,我管他要身份证了,就是这个房子最后到什么程度,买或者不买他根本不知道这个事,他没有参与过。尚洁生诈骗人钱的事我们家里人不知道。尚洁生出事后王慧就到我那了,我才知道尚洁生帮李某家农村亲属办上学的事,找人没办成,钱给人退回24,000.00元,还欠9,000.00元,尚洁生说这几天要还给他。后来王慧已经替尚洁生偿还了欠人家的39,000.00元和李某的9,000.00元钱。2、证人姚某的证言:我认识尚洁生,他别名叫曹某某,他是我舅家朱思远的小舅子,他在学士院那边开了个小饭桌。2016年尚洁生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农村学生到城里上学的事,我当时说也得找人办,找人还得花些钱,后来我没能找到能办的人,我就告诉我办不了。尚洁生没和我说过他收了办学生上学的钱,他还和我说过要是能办找人需要钱的话让我和他说,后来我告诉他没找到办的人,就再没有提钱的事。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一个叫尚洁生的人骗了,被骗了39,000.00元钱。尚洁生答应帮我办乔家屯的低保楼和给孩子办工作,分三次在我这取的钱,第一次是在明珠花园小区门口,尚洁生拿走了20,000.00元现金,第二次是在二中对面的主题宾馆拿走了10,000.00元现金,第三次还是在二中对面的主题宾馆拿走了9,000.00元现金。我等了很长时间,我给他打电话问啥时候有消息,他让我等消息就行。2016年12月末,我给尚洁生打电话说不行我就不办了,他说找给我办事的人商量一下把钱给退回来。2017年1月份,我天天给尚洁生打电话要钱,他总找各种理由说过几天给我打钱,后来就不接我电话了,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报案后,尚洁生媳妇王慧给了我39,000.00元钱,我给王慧出据了收条,我愿意谅解尚洁生诈骗我的行为。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我认识尚洁生,我在长青市场买菜,尚洁生是我的顾客,他是给学生开小饭桌的,他常到我这上菜,时间长了就成了朋友关系。2016年春天,我找尚洁生给孩子办到文化小学上学,他分几次收了我33,000.00元钱。2016年8月份,我看尚洁生一直没动静,就打电话问他办的咋样了,他总说快办成了,让我等消息。到9月份小学快开学的时候,我给尚洁生打电话他还说让我再等等。我又等到小学开学之后,我又给尚洁生打电话说不办了,我朝尚洁生要钱,尚洁生说过几天把钱还我。我天天给尚洁生打电话催他还钱,他不接电话,给我回信息说这几天就回来,让我等等。我给他打了半个多月电话,后他约我在大润发北边路口还了24,000.00元钱,说剩下的9,000.00元钱过两天再给我。一直等到现在剩下9,000.00元也没给我钱,我每次给他打电话他总推脱我说让我等。后来尚洁生媳妇王慧已经替尚洁生把欠我的9,000.00元还给我了,我不想追究他的任何责任。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尚洁生的供述:刘某是火龙足道的按摩技师,我经常去找她按摩认识的。2016年11月20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按摩,刘某说想办个低保楼,我说可以帮她办乔家屯的低保楼,她说就有40,000.00元钱,我说行,钱不够我垫上。后来,我分三次拿到刘某39,000.00元钱。我俩经常电话唠唠嗑,一直告诉让她等消息,正帮她办呢,实际我没有能力办低保楼,也没给刘某办,把钱用在日常花销上了。到了2017年1月初的时候,她看我一直拖着她没办,她就开始朝我要钱,当时钱已经让我花的差不多了,我说钱没回来现在我没有钱。后来刘某经常找我要钱,我就找理由推脱她,一直没把钱给她。2016年12月中旬的时候,我和刘某、刘某的女儿和女婿一起在蟹天蟹地吃饭,刘某说一嘴让我给她女儿办工作,我说能给她女儿办到民政局下属的单位,她女儿不同意办,我就没再说,也没朝刘某要钱,这事就过去了。2016年春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李某打电话让我帮他找人,帮他家三个亲戚家的孩子想上明仁上学,我说帮他问问。过了一个月左右,我给李某打电话说想办的话,拿着户口本,每个人准备点钱,之后李某先后一共给我33,000.00元。李某打几次电话问我办的怎么样了,我说正办着呢,后我约李某在铁一中路口,还了李某24,000.0元钱,我告诉李某办不了了,剩下9,000.00元钱现在还不了,实际上钱已经让我花了。我没有能力给李某家亲戚的孩子办到明仁上学,我当时想找人办,挣点中间费,但是我问姚某能不能办,姚某说办不了。骗李某的钱我用来日常花销了。本院对被告人尚洁生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尚洁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尚洁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48,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洁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48,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尚洁生积极返还被害人刘某、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本院在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洁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罚金5,00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剩余罚金15,000.00元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