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执他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崔文彬与王庆安、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彬,王庆安,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执他1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彬,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执行人:王庆安,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执行人:王帅,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崔文彬与王庆安、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系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故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应予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由松岭区人民法院执行。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松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志英审判员 李庆权审判员 夏冰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