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正红丽与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某某,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正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正某甲,男。系正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代某某,男,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址: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申请执行人正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正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给付征地补偿款21316.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自觉将执行款21316.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正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正某甲已领取案件款21316.00元。申请执行人正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正兴智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1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8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