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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易龙阳、王彩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易龙阳,王彩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1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8。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芳,女,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该分行员工。被告:易龙阳,男,1982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彩琴,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易龙阳、王彩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欲与被告易龙阳、王彩琴进行庭外协商,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静婉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代理审判员  伍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