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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吕艳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吕艳辉,鲍红宾,郑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66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亚星盛世53号楼123号。负责人安大立,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飞、吴金金(实习),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艳辉,女,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鲍红宾,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郑玉霞,女,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949.8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艳辉、鲍红宾、郑玉霞银行存款1050949.8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