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袁雪梅与王祖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梅,王祖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578号原告:袁雪梅,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祖惠,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袁雪梅与被告王祖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袁雪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袁雪梅负担。审判员 高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