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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帝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帝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70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娄庆梅,局长。委托代理人:缪永哲,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帝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帝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帝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帝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薛函芝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顾慧萍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陆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