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左新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09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左新富,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左新富被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0116刑初字第1086号刑事判决书,因左新富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财产管理部门未查到左新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无履行能力,并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所属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成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