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福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福峰,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再审申请人王福峰因诉国土资源部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6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福峰申请再审称,国土资函〔2009〕3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庆(黄牛场)至齐齐哈尔(宛屯)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395号批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并支持申请人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2015年,申请人以国土资源部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驳回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以及确认395号批复违法,案经一、二审法院审查及本院复查,已作出生效行政裁定。2016年,申请人再次以国土资源部为被告提起本次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国土资源部对其复议申请作出决定以及撤销395号批复。本次起诉与前诉实质上均是要求判令国土资源部履行复议职责并对395号批复进行合法性审查,属于重复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福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福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