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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正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浩特市正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文书名称}{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原本)(2017)内2501财保2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地址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江卫东,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二连浩特市正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姜虹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与被申请人二连浩特市正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内2501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依法将二连浩特市正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储运一部(木五专用线)、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如意物流园区(木六专用线)的铁矿石104万吨予以扣押。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二连浩特市正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如意物流园区(木六专用线)存放的13万吨铁矿石。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二连浩特市正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如意物流园区(木六专用线)的铁矿石13万吨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那仁呼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张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