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某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锡伯族,捕前住辽宁省凤城市。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6年3月24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韩某某被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隔离审查。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城郊检刑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太柱、代检察员刘尚、陈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7日10时许,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干警汪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冯某某、高某等人在监区厂区三楼巡查时,发现被告人韩某某使用自制的饭盆盖且存有剩菜,干警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教育并予以罚没,被告人韩某某阻碍干警的罚没行为,且辱骂干警。干警将被告人韩某某带入厂区三楼西侧的干警办公室进行教育。进入办公室后,被告人韩某某辱骂干警,对干警加戴手铐的行为激烈反抗,为防止其有过激行为,干警将其按蹲在办公室内,被告人韩某某突然起身用右拳打了干警高某一拳,致高某嘴部出血。之后干警将被告人韩某某戴上手铐并关押于禁闭室。经法医鉴定,干警高某下唇部挫裂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辩称其在进入干警办公室之前在与监狱干警撕扯时无意中用胳膊将干警高某唇部打伤,并不是有意用拳头打伤干警。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0时许,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干警汪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冯某某、高某等人在监区厂区三楼巡查时,发现被告人韩某某使用自制的饭盆盖且存有剩菜,干警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教育并予以罚没,被告人韩某某阻碍干警的罚没行为,且辱骂干警。干警将被告人韩某某带入厂区三楼西侧的干警办公室进行教育。进入办公室后,被告人韩某某辱骂干警,对干警加戴手铐的行为激烈反抗,为防止其有过激行为,干警将其按蹲在办公室内,被告人韩某某突然起身用右拳击打干警高某一拳,致高某嘴部出血。之后干警将被告人韩某某戴上手铐并关押于禁闭室。经法医鉴定,干警高某下唇部挫裂伤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24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25年8月3日。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韩某某被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隔离审查。截止2017年2月7日,扣除有期徒刑的减刑刑期,尚有九年五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未执行。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调取的下列事实予以证实。1、证人高某的证言(该人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管教员)。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和干警汪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在厂区三楼生产区域巡逻。当我们来到罪犯韩某某案台附近时,汪某某发现他案台下有自制的铁饭盆盖且存有剩饭,按照监区规定生产区域不可以有饭菜等物品,干警要予以没收,韩某某当时非常不情愿还骂骂咧咧,我们就让他去办公室。等韩某某来到办公室后,我在他旁边站着,干警都在教育他,当时他情绪非常激动,说我们干警逼他不让他改造了,还是对我们骂骂咧咧,感觉他有些失控,干警杨某就说拿手铐给他戴上。在给韩某某戴手铐时,他非常不配合,用力反抗,当时大家怕他有过激行为,就让韩某某蹲下,韩某某不配合,我们干警就把韩某某按蹲下了。韩某某蹲下后,我们干警看他情绪有些平稳,就没给他戴手铐。这时,我在韩某某前面半蹲半站着,我当时点燃一根烟想给韩某某抽,让他缓解情绪,还没等我给他时,韩某某就突然起身打了我一拳,打在我嘴上出血了,其他干警把韩某某按住并戴上手铐送禁闭室了。2、证人杨某的证言(该人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三中队中队长)。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在我办公室门口观察监区干警下现场情况,看见干警汪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带着罪犯韩某某向分队长办公室走过来。他们进办公室后,我也进去了,看到韩某某情绪非常不稳定,很激动,几名干警正在说服教育他。韩某某的眼神看我们很仇视,嘴里还吵吵嚷嚷,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我让王某某取手铐,但韩某某非常不配合,用力反抗,嘴里骂骂咧咧说:“你们都太牛逼了,你们也不让我改造了。”当时大家怕他有过激行为,就让他蹲下,他不配合,我们大家就一起把他按蹲下了,感觉他情绪有些平稳,就没有给他戴手铐。这时干警高某抽烟的烟灰掉了下来,正好在韩某某头的前面落下,韩某某突然站起来直接用右拳打了在他对面的干警高某脸上,把高某嘴打出血了。我们马上把韩某某控制住,给他戴上手铐。我们把韩某某送禁闭室了。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该人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三分队分队长)。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和同事于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高某正常在服装一监区的三楼巡查生产现场,走到罪犯韩某某附近时,我发现他案台下面有个饭盆,上面有个铁盖,我就过去拿起铁盖,发现是自制的,饭盆里还有些剩菜,我就和韩某某说监区生产线不允许有饭盆和饭菜,自制饭盆盖也不允许,韩某某说:“监狱发的饭盆,你凭什么拿我饭盆,你们怎么那么牛逼呢。”我看他情绪很激动,面部表情和眼神不正常,还骂骂吵吵的,我就让他去办公室。来到办公室后,他情绪还是很激动,我们干警就说服教育他,发现他的表情很仇视,为防止意外发生,干警杨某让拿手铐,王某某拿来手铐要给韩某某戴,他很不配合,用力反抗,嘴里还骂骂咧咧:“你们都太牛逼了,我没法改造了。”当时大家怕他出现其他举动,就让他蹲下,韩某某不配合,我们大家就将他按蹲在地上,没有马上给他戴手铐。这时干警高某抽烟的烟灰掉了下来,正好在韩某某头前面落下,韩某某突然起身直接用右拳打在他对面的高某脸上,把高某嘴打出血了。我们马上把韩某某控制住,送禁闭室了。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该人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一分队分队长)。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和同事几个人在车间三楼巡查生产现场,走到罪犯韩某某附近时,干警汪某某发现他案台下面有个饭盆,上面有个自制的铁盖,干警汪某某要把饭盆拿走没收,韩某某说:“监狱发的饭盆,你凭什么拿我饭盆,你们几个人也太牛逼了。”就一手把饭盆和铁盖抢回去,我们就让他去办公室。来到办公室后,他情绪还是很激动,我们干警就说服教育他,发现他的表情很仇视,为防止意外发生,干警杨某让拿手铐,王某某拿来手铐要给韩某某戴,他很不配合,用力反抗,嘴里还骂骂咧咧:“你们都太牛逼了,我没法改造了。”当时大家怕他出现其他举动,就让他蹲下,韩某某不配合,我们大家就将他按蹲在地上,没有马上给他戴手铐。这时韩某某突然起身直接用右拳打在他对面的高某脸上,把高某嘴打出血了。我们马上把韩某某控制住,送禁闭室了。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该人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二分队分队长)。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和同事汪某某、于某某、冯某某等几个人在车间三楼巡查生产现场,走到罪犯韩某某附近时,干警汪某某发现他案台下面有个饭盆,上面有个自制的铁盖,干警汪某某要把饭盆拿走没收,韩某某说:“监狱发的饭盆,你凭什么拿我饭盆,你们几个人也太牛逼了。”就一手把饭盆和铁盖抢回去,我们就让他去办公室。来到办公室后,他情绪还是很激动,我们干警就说服教育他,发现他的表情很仇视,为防止意外发生,干警杨某让拿手铐,王某某拿来手铐要给韩某某戴,他很不配合,用力反抗,嘴里还骂骂咧咧:“你们都太牛逼了,我没法改造了。”当时大家怕他出现其他举动,就让他蹲下,韩某某不配合,我们大家就将他按蹲在地上,没有马上给他戴手铐。这时韩某某突然起身直接用右拳打在他对面的高某脸上,把高某嘴打出血了。我们马上把韩某某控制住,送禁闭室了。6、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见习分队长)。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和汪某某、于某某、冯某某等几名同事在车间三楼巡查生产现场,我走在最后面,走到罪犯韩某某附近时,可能前面的干警发现韩某某有问题,当时韩某某情绪很激动,吵吵嚷嚷的,前面的干警就把韩某某带到干警办公室,我也跟着过去了。来到办公室后,他情绪还是很激动,我们干警就说服教育他,为防止意外发生,干警杨某让拿手铐,他很不配合,用力反抗,嘴里还骂骂咧咧:“你们都太牛逼了,我没法改造了。”当时大家怕他出现过激行为,就让他蹲下,韩某某不配合,我们大家就将他按蹲在地上,没有马上给他戴手铐。这时韩某某突然起身扑向高某,我们马上就把韩某某控制住给他戴手铐,送禁闭室了。后来我看到高某下嘴唇出血了。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该人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服刑人员)。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多,监区干警汪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于某某、高某在车间巡查,走到罪犯韩某某附近时,我看见干警好像让韩某某起来,别躺着,说了好几遍,韩某某才起来。干警在韩某某的位置清查,我听见韩某某大声对干警说:“你们怎么那么牛逼呢,你们还能怎么地啊?”然后干警让韩某某去办公室,韩某某不愿意去,在那骂骂咧咧的。后来韩某某就跟着干警去办公室了。过一会,我看见干警高某从办公室出来,嘴流血了,嘴唇破了。8、证人李某的证言(该人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服刑人员)。罪犯韩某某和我在一个分队改造,他平时干活的机台距离我一米远。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多,几个干警在车间巡查,走到韩某某附近时,我看到干警让他起来,说了几遍,他才起来,几名干警在他的位置清查物品,发现一个铁盆,里面放的咸菜,因为监区生产线不让放食品,干警要把铁盆拿走,韩某某不让,并从干警手里把铁盆抢回来。韩某某还大声对干警说:“你们怎么那么牛逼呢?”干警让韩某某去办公室,他还骂骂咧咧,但我没听清他说什么。后来韩某某就跟着干警去办公室了。9、证人王某的证言(该人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装一监区服刑人员)。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多,监区几个干警在车间巡查,走到韩某某附近时,我看见干警让他起来,说了好几遍韩某某才起来。干警在他位置清查物品,我听见他大声对干警说:“你们怎么那么牛逼呢,你们还能怎么地啊?”干警让韩某某去办公室,他还骂骂咧咧,但我没听清他说什么。后来韩某某就跟着干警去办公室了。10、被告人韩某某在侦查机关所做供述。2017年2月7日上午10点左右,监区干警于某某、汪队长、王队长、高队长等人到监区三楼生产线检查,当他们走到我附近时,汪队长发现我案台下面有个饭盆,当时里面有咸菜,饭盆上有个自制铝盖。汪队长就把我的饭盆拿到案台上,我又给拿回来了,汪队长说:“你们铝制饭盆盖是自制的,不合格,而且生产线里不允许放食品。”我说:“饭盆是监狱发的,为什么不允许放?”当时我说话挺冲的,声音挺大的。汪队长说饭盆盖不是监狱发的,要没收。汪队长让我去办公室,我就跟着去了。进办公室后,干警于某某说我态度不好,对我进行批评教育,我也认识到错误了,知道自己不应该冲动。干警于某某就把我送禁闭室了。在办公室里我没有打干警高某,干警也没有让我蹲下,也没有给我戴手铐。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本案的案发地点及对现场的勘验情况。12、提取笔录、光盘,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被制服的视频。13、警察证、在职证明,证明干警高某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干警。14、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干警高某下唇部挫裂伤为轻微伤。15、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刑、减刑的情况。16、狱内案件立案表、结案表、罪犯隔离审查表、罪犯档案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因对监区干警在检查生产车间时对其违反监狱规定在生产岗位存放盛有剩饭的饭盒和没收自制饭盒盖一事不满,在干警对其进行教育期间,辱骂并故意殴打干警,致干警下唇挫裂伤,严重破坏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在服刑改造期间再犯新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与前罪没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7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葛莉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