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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7508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梅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梅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508号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688380XT。法定代表人:彭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燕,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梅花,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梅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梅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苏州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