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温建萍与鸿宝(上海)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建萍,鸿宝(上海)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925号原告:温建萍,女,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歌,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鸿宝(上海)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胡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建萍与被告鸿宝(上海)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建萍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熙春人民陪审员 徐 力人民陪审员 高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