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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豹与李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豹,李加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251号原告:刘豹,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山,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和,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豹与被告李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豹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刘豹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纪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