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豹与李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豹,李加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251号原告:刘豹,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山,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和,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豹与被告李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豹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刘豹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纪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