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卢海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350号被告人卢海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苏111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卢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又查,被执行人卢海平在服刑,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111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卢海平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海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