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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正玉与郭惠娥、李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玉,郭惠娥,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杨正玉,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白族,住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白马小区东区3幢2单元501号,身份证号:530102196302240763。被执行人:郭惠娥,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委会大塘子村1组81号,身份证号:530112196206161320。被执行人:李康,男,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大塘子村1组81号,身份证号:5301121960010313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正玉与被执行人郭惠娥、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已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李康所有的云AK1Z**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目前尚未找到该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43289.00元,未受偿人民币243289.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昆审判员 姜靖峰审判员 张帅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 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