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楠与杨堃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楠,杨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徐楠,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杨堃,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徐楠与杨堃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金1850000元、利息560000、执行费26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徐楠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党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