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亮驾驶无号牌ZF150-ZH型正三轮摩托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72KM+150M处时,与对向行驶蔡某驾驶的皖H×××××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亮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蔡某拨打120并报警,在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被告人陈亮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桐城市华鑫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两份。后经鉴定,被告人陈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属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亮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ZF150-ZH型正三轮摩托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72KM+150M处时,与对向行驶蔡某驾驶的皖H×××××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亮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蔡某拨打120并报警,在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被告人陈亮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桐城市华鑫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两份。2017年4月5日,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属醉酒。2017年4月17日,桐城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亮与被害人蔡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蔡某的谅解。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陈亮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三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