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锦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旭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陈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196号原告:重庆锦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号*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52742999M。法定代表人:蒋松云,公司经理。被告:陈旭,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锦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重庆锦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锦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重庆锦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