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7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宇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陈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9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陈宇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陕0103执17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宇航在银行抵押的位于莲湖区唐延路北1号莱安逸境第2幢1单元20层12004号房屋的产权,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宇航在银行抵押的位于莲湖区唐延路北1号莱安逸境第2幢1单元20层12004号房屋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