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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6746江阴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746号之一原告:江阴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6号楼505A室。法定代表人:张生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苏桥(工业)园土榕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原告江阴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阴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3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11163元(江阴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