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送桥国顺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邮市送桥国顺百货商店,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送桥国顺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汇银家电连锁送桥店东侧。经营者:王永梅,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全,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高邮市送桥国顺百货商店与被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上诉人高邮市送桥国顺百货商店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邮市送桥国顺百货商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邮市送桥国顺百货商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高邮市送桥国顺百货商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荣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尤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