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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郝树丽与乔继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树丽,乔继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6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树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辉,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继珍。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雅,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郝树丽因与被申请人乔继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树丽申请再审称:1、原审一、二审判决对乔继珍的残疾赔偿金以城镇标准计算赔偿48732元完全违法、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以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即7932元确定,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改判以1692.5元确定。2、乔继珍主张的医疗费中有治疗与交通伤无关疾病,原一、二审判决以75069元确定医疗费违法、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剔除与交通事故无关的非外伤用药金额32248.2元,并从合理医疗费42820.8元确定。3、依法改判对乔继珍的护理费以3141.6元确定。4、依法改判对乔继珍的误工费以受伤之日至残疾鉴定前一天共计90天计算为4500元确定。5、依法改判对乔继珍的后续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宿费105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全部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6、原审判决重新鉴定程序违法。7、原审判决缺席审理该案程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8、申请人上诉后,要求确认程序违法、申请鉴定,但二审法院不仅未确认程序违法,反而认为程序正确,而且对申请人二审提交的鉴定申请不理,申请人坚决要求委托鉴定。乔继珍提交意见称:1、被答辩人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原一、二审判决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3、一审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为八点三十分,而被答辩人代理人是开庭后十时左右才到达法院,本案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郝树丽驾车撞伤乔继珍后,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郝树丽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乔继珍不承担责任。针对伤情,经乔继珍申请,陕西榆林高科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乔继珍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成形手术治疗,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为叁仟元人民币。2015年6月9日,郝树丽申请对乔继珍的人体损伤程度重新作出司法鉴定,对乔继珍椎间盘突出症及骨松症与腰l椎休压缩性骨折形成之间的参与度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5年8月19日,陕西中恒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中阐述:从靖边县中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病历中均未确认乔继珍患有椎间盘突出症(L4L5),骨质疏松症也未诊断或报告过“重度”。意见为:1、被鉴定人乔继珍现评定为十级伤残。2,评估后续治疗费用约需叁仟元左右。3、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4、被鉴定人乔继珍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与交通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被申请人乔继珍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看,其生活在城镇一年以上,并以城镇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在这次申请再审中,申请人郝树丽认为乔继珍提交的证据虚假。经查,靖边县蓄牧业局家属院物业办的财务账上记载着乔继珍在该小区打工的相关情况。但物业办财务账上反映出在个别工资表上没有乔继珍的签名。同时,该小区座落在县城郊区,其所租住的房屋也在附近,此处属于城镇还是农村,是打工在城镇,还是租住在农村,一、二审未查证,该节事实不清。综上,郝树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存才审 判 员  王晓平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