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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书文与闫海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文,闫海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827号原告马书文,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闫海丽,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文诉被告闫海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书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文撤回对闫海丽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书文负担。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