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书文与闫海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文,闫海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827号原告马书文,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闫海丽,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文诉被告闫海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书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文撤回对闫海丽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书文负担。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