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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广金与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261号原告姜广金,男,汉族。被告银宝,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金诉被告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广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东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