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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申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韩士才与汤雁落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雁落,韩士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雁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士才。再审申请人汤雁落与被申请人韩士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徐民终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汤雁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