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199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京国电南自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贵阳欧蒙特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国电南自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贵阳欧蒙特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9902-1号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12号世界之窗软件园16幢,组织机构代码74537213-2。法定代表人:李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春锋,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欧蒙特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1号石油大厦70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100000006628。法定代表人:芦红。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法定代表人:叶远璋。委托代理人:黄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8334079C。负责人:杨法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殷喜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可丹琼,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上述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欧蒙特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票据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同意原告在补充材料后进行正常兑付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国电南自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69元,原告已预交1119.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559.69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冯雅婷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