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良家、张红英等与陈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良家,张红英,陈闯,谷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750号原告:魏良家,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张红英,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闯,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谷笑,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良家、张红英与被告陈闯、谷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良家、张红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良家、张红英撤回对被告谷笑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