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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李佳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李佳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645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佳豪(曾用名李想),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李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2)新民调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佳豪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佳豪给付人民币38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7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李佳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佳豪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佳豪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5、2017年5年5月26日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被执行未果,并张贴传票。6、2017年6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谈话。7、2017年6月2日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先期履行1万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李佳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10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李佳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刘杉林代理审判员  刘 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世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