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小萍与李井明保全执行一审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萍,李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保50号申请人胡小萍,女,汉族。被申请人李井明,男性。本院在执行胡小萍与李井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李井明系陕GLQ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井明驾驶的陕GLQ8**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