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许红军与孟津县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军,孟津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6行赔初1号原告:许红军。被告:孟津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姬向阳。委托代理人:李孟祖。委托代理人:张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军诉被告孟津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津县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军撤回对被告孟津县房产管理局的起诉。审 判 长 卢 鹏人民陪审员 刘麦庄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