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志刚、孟繁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刚,孟繁华,王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刚,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天津市瑞鹏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孟繁华,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房屋修建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鸣,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高志刚与孟繁华、王鸣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101号(新1**号)房屋他(包括二楼阳台搭建的房屋)已腾空并交还原告。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支付的房屋使用费的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