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张会林、陈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张会林,陈海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820号申请人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34号。负责人:刘慧星,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会林,男。被申请人陈海花,女。申请人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会林、陈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会林、陈海花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会林、陈海花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