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利与被告王丽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利,王丽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237号原告:王艳利被告:王丽燕原告王艳利与被告王丽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并已兑现,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王艳利负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国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