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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利与被告王丽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利,王丽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237号原告:王艳利被告:王丽燕原告王艳利与被告王丽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并已兑现,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王艳利负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国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