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杰与徐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徐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610号原告:冯杰,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告:徐月斌,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杰诉被告徐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经收到徐月斌给付的23500元,实体问题已经解决,现撤回对徐月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冯杰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陆 丹书 记 员 史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