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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和事务所律师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秦峰,系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睿,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秦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兰州xx学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保管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15000元,用于亲属经营的兰州xx公司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张某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情节轻微,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兰州xx学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保管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单位账外资金共计人民币115000元,用于亲属经营的兰州xx公司使用。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从兰州xx公司取回挪用的11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在法庭上出示、宣读,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认定被告人张某主体身份的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兰州xx学校的机构类型事业法人,经费来源全额拨款,举办单位兰州市教育局。2、干部履历表、干部聘任审批表、兰州市教育局职务聘任通知。证实2009年9月,被告人张某任兰州xx学校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11月,任办公室主任。二、认定被告人张某利用保管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证据:1、岳某某(兰州xx学校校长)的证言。证实担任校长后,安排学校相关人员将学校收取的一部分费用和结余的经费没有入单位财政账户,形成了账外资金。2012年7、8月份以后让办公室主任张某保管账外资金。2014年至2016年,三年因联通公司在学校楼顶安信号塔,每年缴纳的费用14000元,都交给张某保管。2、白某某(兰州xx学校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初,根据校长岳某某的安排,将2014年学校组织艺术类B级考试结余的28000元交给办公室主任张某。3、关于2014年兰州市学生艺术等级(B级)评定的通知。证实2014年兰州市学生艺术等级(B级)音乐类评定地点在兰州xx学校。印证了白某某的证言。4、崇某某(兰州xx学校教务干事)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根据校长岳某某的安排,将保管的由舞蹈专业的学费、住宿费、设备费等费用构成的账外资金共计8万元转给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5、段某某(兰州xx学校教师)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末,根据校长岳某某的安排,将兰州女子中专管乐队乐器采购过程中因乐器类别调整产生的8000元交给学校办公室副主任张某。6、设备采购分配方案、学校验收报告、采购合同供货清单、采购合同、货物详细供货范围表、变更”音乐器材实训设备”合同的申请。证实兰州xx学校在乐器采购过程中乐器类别进行了调整。印证了段某某的证言。7、高某某(兰州xx学校政教处干事)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2013年9月,给新生配发床单和枕巾过程中,收取的费用结余7000元,校长岳某某让把7000元交给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8、何某某(兰州xx学校总务处电工)的证言。证实2014年,联通公司在学校教学楼顶安装了信号塔,每年要给学校缴纳电费。校长岳某某让领联通公司的人找过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9、乔某某(兰州xx学校教务处主任)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根据校长岳某某的安排,将公务员招考笔试租用女子中专教室结余的考务费2600元交给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10、2016年度兰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点安全管理责任书、兰州女子中专考点考务费发放单。印证了乔某某的证言。11、石某某(兰州xx学校总务处副主任)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2015年下半年,”某某”楼盘的物业公司召开业主大会,租用某某剧院,给付的场地费用支付剧院员工劳务费后结余3000元,根据校长岳某某的安排,交给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2016年上半年,一舞蹈培训班占用学校的艺术剧院,给付的场地费用支付剧院员工劳务费后结余800元,根据校长岳某某的安排,交给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12、冯某某(兰州xx学校党总支书记)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校长岳某某被调查后,办公室主任张某汇报说保管着几笔学校的钱,是岳某某让保管的。13、王某某(兰州xx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通过张某拆借过资金用于经营周转。后张某陆续向公司进账周转过多次资金,用完后陆续归还。2016年9月底,张某要钱,安排公司出纳给张某付了11万余元。1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证实兰州xx公司的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1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担任兰州xx学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校长岳某某让保管过单位账外资金171400元。2012年7月至2016年8月,利用保管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单位账外资金共计11万余元,用于亲属经营的兰州xx公司使用。2016年9月,从兰州xx公司取现115000元放在办公室保险柜。16、账外资金收支记录、转账凭条、收条、个人往来明细账等凭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所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收支记录,及与兰州xx公司的账目往来明细。印证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17、甘肃嘉益会计师事务所兰州xx学校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兰州xx学校自2012年1月至2016年10月,私设小金库收入共计171400元,其中115000元由张某借给兰州xx公司用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支出。三、其他证据及量刑证据:1、案件线索来源、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检察机关在办理兰州xx学校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于2016年10月20日电话通知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协助调查,张某于当日自行到检察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后主动坦白并如实供述了在兰州xx学校工作期间,于2012年6月至2016年8月,将保管的该校账外资金115000元陆续挪用至兰州xx公司,用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犯罪事实。经侦查活动证实,张某的主动供述属实。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情节轻微,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在检察机关办理兰州xx学校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经电话通知协助调查,自行到检察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后主动坦白并如实供述了挪用单位账外资金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张某到案及到案后供述犯罪事实均有主动性,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在案发前取回挪用的全部款项,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证的事实,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是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金济勇审 判 员  刘冬郁代理审判员  张瑞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欣????????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