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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明胜与被执行人谢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胜,谢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3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谭明胜,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被执行人谢文军,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抚远县。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时颜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