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蒋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388号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号。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兰,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