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齐建军、涉县娲祖爱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建军,涉县娲祖爱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8号申请执行人:齐建军,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涉县娲祖爱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法定代表人:吕庆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忠德,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齐建军与被执行人涉县娲祖爱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99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车辆、房产、工商、银行等管理部门,目前被执行人涉县娲祖爱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涉县娲祖爱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路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廷代理审判员 曲耀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