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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强喜英诉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喜英,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980号原告强喜英,男,生于1970年4月11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48637976A。法定代表人司宝惠,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强喜英诉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5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二、冻结强喜英名下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单5万元(账号2703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叶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