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祥与童新、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港湾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童新,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港湾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893号原告陈祥,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天洁西路都市。被告童新,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被告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港湾项目部,统一信用代码91360226984555671,地址鹰潭市天洁西路都市港湾售楼部。原告陈祥诉被告童新、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港湾项目部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童新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童新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田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艾带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