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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0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圆圆与张明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圆圆,张明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03058号原告:赵圆圆(系金州区汇金市场赵圆圆服装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张明辉,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圆圆诉被告张明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张明辉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圆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