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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戴均华、崔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均华,崔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516号申请人:戴均华,女,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云,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涛,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戴均华与被申请人崔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均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均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崔涛所有的鲁V×××××号牌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扣押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扣押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戴均华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