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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国峰与邓华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刘哲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峰,邓华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刘哲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673号原告:毛国峰,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华志,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雍翠豪苑住宅区南向临街5-8号门面。负责人:刘军,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顺利,该单位员工。被告:刘哲铖,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丁烈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1号。负责人:XX文,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思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国峰与被告邓华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公司)、刘哲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毛国峰以证据准备不充足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毛国峰负担。审判员  龙元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尹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