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冯国壮、覃宇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壮,覃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壮,男,1973年7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覃宇轩,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冯国壮与覃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覃宇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宇轩向申请执行人冯国壮偿还借款15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6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2,332元,但被执行人覃宇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执行得款43,000元。经对被执行人覃宇轩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国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