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3104杨登国与陈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国,陈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104号原告:杨登国,男,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会勤,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平,男,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杨登国与被告陈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登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登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登国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