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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宝书、陆夕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宝书,陆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姜宝书,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陆夕红,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姜宝书与陆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广 胜审判员 陈 汇 泉审判员 刘 学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烨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