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鞠泽华与威海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泽华,威海泰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591号原告:鞠泽华,1987年3月13日,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喜娟,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泰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蔚承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芙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华,该公司财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泽华与被告威海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泽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鞠泽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文芬人民陪审员 隋汉浩人民陪审员 刘范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 搜索“”